服务政策

服务政策

1、在质保期内,若发生任何因制造工艺或非人为因素造成元器件之损坏,《大照投实业》客户服务部将为合作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工作,视情况更换零件或整个产品。

2、以下产品不属于质保范围:

  • 免费样品;

  • 超出有效质保期的产品;

  • 无有效购买凭证的产品;

  • 非《大照投》或《大照投》授权的机构、人员进行修理、更改或拆卸的产品;

  • 未能依据产品说明书要求及产品性质进行安装、保管及使用并由此导致故障或损坏的产品;

  • 正常使用引起的产品磨伤、划伤等,但不影响产品的正常功能使用;

  • 非质量问题造成外壳严重损坏(包括变形、氧化、腐蚀等);

  • 使用不当或疏忽引起人为损坏,如接不当的电源、电压、不依说明书错误使用、撞击、跌落等引起的不良;

  • 因自然灾害,如雷击、地震、水灾、火灾等造成故障或损坏的产品;

  • 其他非因产品品质原因而导致故障或损坏的产品。

3、以下失效产品不可维修:

  • 产品外壳、外罩严重被损坏;

  • 产品断裂、开裂;

  • 电源烧焦、发黑;

4、在质保期限内凡属于产品本身品质问题,《大照投》仅负责返厂后不良灯具维修服务;不在保修范围的情况,及以过质保期由《大照投》售后部视产品损坏情况实行收费维修。

5、《大照投》严格遵循国家相关《三包条例》对终端消费者履行国家三包服务,针对相关产品认真履行修理、更换和退货的责任和义务:

6、产品质保期限:

道路照明系列产品保修贰/叁年(控制部分保修贰年);

景观亮化类产品保修贰/叁年;

客户对质保年限有特殊要求的具体质保年限以签订的合同为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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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观亮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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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内照明

8、质保年限界定:

公司对维修网点的界定;

所有产品按出货日期开始计算质保期限,终端消费商应该要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,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超出公司规定质保期限由维修网点承担;

维修网点对消费者;

凭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日期开始计算质保日期,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,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有效期的最后一天。

维修产品的界定;

产品在质保期内按说明书使用情况下损坏先给予维修,视情况给予换货或冲帐处理;


城市亮化专业制造商

18122255933    18676006587


深圳总部: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蒲排北九巷龙兴苑A903
中山分厂: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六路晶丽工业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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